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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时 效 性】 津财办〔2005〕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9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为简化计税统一规定为200元免税扣除额的误餐补助等四项补贴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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