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培训班和复训班的通知

【时 效 性】 应指综矿山〔20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不断提升矿山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按照《矿山救护规程》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举办2014年全国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培训班(以下简称矿山救护培训班)和复训班(以下简称矿山救护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救护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2014年度需要参加上岗资格培训的矿山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管理人员、中队长及中队技术负责人,共470人。

(二)培训班次、培训地点及开班时间。

矿山救护培训班每期培训1个月,人数控制在80人以内,全年共安排6期;分别委托国家矿山救援华北科技学院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华科培训中心)和国家矿山救援平顶山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平顶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78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415日—514日,414日报到;

第二期(78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66日—75日,65日报到;

第三期(79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610日—79日,69日报到;

第四期(78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82日—831日,81日报到;

第五期(79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1010日—118日,109日报到;

第六期(78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1014日—1112日,1013日报到。

各期矿山救护培训班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培训内容。

1.《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2.《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

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其他新颁布(修订)的矿山救护相关法律法规。

6.救援决策指挥技术;

7.矿山隐患排查与处置技术;

8.矿山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9.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及训练方法;

10.救护比武及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11.矿山地质及开采技术概论;

12.矿井灾害事故处理技术及方法;

13.矿井通风理论与灾变通风技术;

14.非煤事故救灾技术;

15.地面火灾事故处置技术;

16.应急救援心理训练;

17.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及管理;

18.国外矿山救援管理体系及动态;

19.矿山救援信息化技术;

20.医疗急救;

21.领导科学与艺术;

22.新闻发布与媒体应对;

23.矿山应急救援实验;

24.矿山应急救援实训演练。

二、矿山救护复训班

(一)复训对象。

2014年度按要求需参加复训的矿山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管理人员、中队长及中队技术负责人,共1248人。

(二)复训班次、复训地点及开班时间。

矿山救护复训班每期培训时间14天,人数控制在80人以内,全年共安排16期;分别委托华科培训中心、平顶山培训中心、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大同队、鹤岗队、淮南队、平顶山队、芙蓉队(以下按队名简称)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80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414日—427日,413日报到;

第二期(80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56日—519日,55日报到;

第三期(77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58日—521日,57日报到;

第四期(77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516日—529日,515日报到;

第五期(80人),大同队承办:616日—629日,615日报到;

第六期(80人),芙蓉队承办:620日—73日,619日报到;

第七期(77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624日—77日,623日报到;

第八期(78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714日—727日,713日报到;

第九期(78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716日—729日,715日报到;

第十期(78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85日—818日,84日报到;

第十一期(78人),鹤岗队承办:812日—825日,811日报到;

第十二期(76人),华科培训中心承办:911日—924日,910日报到;

第十三期(77人),平顶山培训中心承办:913日—926日,912日报到;

第十四期(78人),淮南队承办:915日—928日,914日报到;

第十五期(78人),开滦队承办:1016日—1029日,1015日报到;

第十六期(76人),平顶山队承办:1118日—121日,1117日报到。

各期矿山救护复训班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复训内容。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其他新颁布(修订)的矿山救护相关法律法规;

2.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

3.矿山救护预防性安全检查;

4.矿山事故救灾决策指挥技术;

5.矿山主要事故处理新技术;

6.矿山救护自我防护与自救技术;

7.矿山救护队建设及管理新理念;

8.矿山救护装备及救援技术实训演练。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严格按照2014年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培(复)训班名单,组织本地区有关人员按时参训。

(二)请华科培训中心、平顶山培训中心及开滦队、大同队、鹤岗队、淮南队、平顶山队、芙蓉队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矿山救护培(复)训的各项工作,精心安排培训课程,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接收非计划内学员。

(三)参加培(复)训的学员应在开班10个工作日前向指定的培训承办单位报名,不能按时参加培(复)训的,必须书面向所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请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四)参加培(复)训的学员在报到时须携带身份证复印件2份、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其同底版电子照片;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还需携带个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并准备论文素材,结业时需提交1篇结业论文;参加复训班的学员还需携带培训证书原件。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严格做好培训班质量监控、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六)学员参加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承办单位统一安排,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欧阳奇,010-64463745;电子邮箱:jyc@chinasafety.gov.cn)。

2.华科培训中心(地址:北京东燕郊华北科技学院兴安苑交流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张翠荣,010-6159143013833440745;电子邮箱:15369671268@163.com)。

3.平顶山培训中心(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875号〈安培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蒋丽,0375-279291713781819545;电子邮箱:anpei666@126.com)。

4.开滦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西外环马驹桥北长虹西道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队;联系人及电话:张文明,0315-302174613803318272;电子邮箱:zhangwenming@kailuan.com.cn)。

5.大同队(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纬一路;联系人及电话:马红立,0352-701307413303520601;电子邮箱:mhl1967@163.com)。

6.鹤岗队(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峻德小区救护大队;联系人及电话:周玲,0468-372988713946742166;电子邮箱:jhddzl@163.com)。

7.淮南队(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廿店村〈淮南第二通道旁〉;联系人及电话:蔡士俊,0554-765906113675541825;电子邮箱:374963565@qq.com)。

8.平顶山队(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北环路与大乌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联系人及电话:汪宏奎,0375-356222513849573272;电子邮箱:1728483711@qq.com)。

9.芙蓉队(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芙蓉救援基地;联系人及电话:田洪荣,0831-403277718040450791;电子邮箱:799029083@qq.com)。

附件:

1.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培训班名单 

2.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复训班名单

(注:附件请登陆http://www.emc.gov.cn“公文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2014326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