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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内贸易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税发[1994]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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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宝鸡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内贸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内贸易部所属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93)财工字第309号《关于调整国内贸易部直属物资企业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比例的通知》,(93)财工字第302号《关于对中国建设物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3)财工字第351号《关于对国内贸易部四户直属物资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92)财工字第563号《关于对物资部五户公司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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