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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财税字[2001]3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税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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