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2002]3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杨凌区不发):
接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在税前列支呆帐的请示》(建陕函[2002]367号),经确认,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2002年度经中国建设银行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人民币合计171802722.78元、美元合计66820.6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核销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27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呆帐核销条 件的予以核销,不符合呆帐核销条 件的要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各成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共同做好呆账损失的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