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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石国税发[200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冀国税发[200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有关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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