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1]4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208号)悉。为进一步做好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2001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限制: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金额限制:不超过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