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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收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4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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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208号)悉。为进一步做好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淮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公司2001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限制: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2%。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金额限制:不超过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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