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预〔2005〕1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交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在指导和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预〔2001〕13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04〕21号)精神,制定了我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推动预算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预〔2001〕13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04〕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地级市财政预算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报送预算管理工作信息以及承担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委托工作情况。
(一)规定信息。指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或文件要求必须报送的报告、报表、方案等材料。具体包括:
1.各市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简表、基金预算收支简表,全市汇总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包括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市本级、各县(市,含乡镇)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2.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与决算报表;
3.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4.专项拨款、企事业单位上下划以及其他结算事项的对账反馈资料;
5.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要求报送或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日常信息。指各地级市预算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的反映材料。具体包括:
1.预算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2.预算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3.财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及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召开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5.各市预算执行中影响预算收支的重要因素分析;
6.预算科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7.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委托工作
1.承担的专题研究任务;
2.协助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规定信息50分,日常信息40分,承担委托工作10分。评分时根据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以及实效性确定。
(一)规定信息(50分)
按要求全部报送的得50分,少一份信息,扣5分;延期报送一次,扣3分;最低得分零分。
(二)日常信息(40分)
报送一份信息得4分;信息被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财政信息》或《广西财政简报》采用的,加2分;信息被自治区财政厅转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加2分,被采用的加3分;信息被厅领导批示的,加2分,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领导批示的,加3分。所报信息被自治区财政厅和上级信息刊物同时采用的或被领导批示,可累积计分。缺乏实效性的信息不计分。
(三)委托承担工作
根据所委托工作的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评分,最高分10分。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
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采取各市自评与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评议结合的办法开展。
(一)各市财政局预算科必须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一年来上报信息情况、承担的委托工作情况,信息交流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参照本办法自我评分情况。
(二)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根据掌握的情况,参考各市自评报告进行综合考评,得分列前4名的市作为信息交流工作先进单位。
四、考核奖励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根据考评结果,对信息交流工作先进单位通报表彰,并在分配财政系统自身建设经费时予以适当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