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