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2]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