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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枣庄金田服饰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国税函[2004]1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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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枣国税发[2004]48号)和《关于枣庄市锦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枣国税发[2004]49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局研究,同意对枣庄市金田服饰有限公司和枣庄市锦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两户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请你局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办理上述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手续,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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