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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1]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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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印制管理,保证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现就我区地税系统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印制企业推荐条件

    (一)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发票印制需要;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承印任务;

    (四)有专门的发票承印制度,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地税机关发票印制管理想定。

    二、发票印制企业审定程序发票印制企业以地区为单位推荐。银川、石嘴山和吴忠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方便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根据发票印制数量和质量要求,在辖区内按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印制发票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审核,提出发票印制候选企业于十一月二十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全区发票印制的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发票印制企业进行复审,对符合印制发票条件的企业确定为发票承印单位,发文予以认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地税局负责本地区发票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发票印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对已被确定为发票印制企业的单位,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发票印制条件的企业,自治区地税局将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自治区地税局和三市地税局每两年对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联合进行一次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换发新的《发票准印证》,检验不合格的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并收回《发票准印证》。

    四、我区技术水平无法印制,需到外省印制的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同有关省税务机关联系,由用票单位持区地税局相关手续,到外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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