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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9]5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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