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财预[2004]2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税局,市地税各分局,各县(区)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市各县(区)支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4]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库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