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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门县蒙泉镇等九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 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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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扩大石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石政 [2001]224 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蒙泉镇、夹山镇、易家渡镇、皂市镇、太平镇、维新镇、壶瓶山镇、磨市镇、南北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为建制镇第六级,即 0.20 元 / 平方米。

    二、以上九个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从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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