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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3]1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分析今年上半年我省个人所得税增长不理想,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的原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努力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精神,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省局已于1996年印发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所字[1996]第30号),并在全省推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以全员明细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请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税管二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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