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价〔201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堤围防护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我市出台堤围防护费改革政策前,必须严格执行粤价〔2013〕223号关于下调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广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