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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地[1992]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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