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2]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邮政局按汇总全省邮政业务收入1.9%比例内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作纳税调整。该局按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可分配给所属邮政局使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经审核,其所属各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分配限额内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分配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