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2]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山西、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2001]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凋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