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0]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科研所,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国税函[2000]5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