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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地[2003]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94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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