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税三字[1991]7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