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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发[2006]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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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 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发放范围。新办(含换发)税务检查证人员应由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各地应对需要发放(包括换发和新发)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数量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检查证内芯内容的登记造册工作,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并根据《JPG照片文档规格式样》(见附件2)收集有效数码照片。省局将于6月份组织税务检查证办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培训,同时进行清册信息录入以及证件的打印制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JPG照片文档规格式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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