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6]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 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发放范围。新办(含换发)税务检查证人员应由县(区)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各地应对需要发放(包括换发和新发)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数量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
三、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检查证内芯内容的登记造册工作,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并根据《JPG照片文档规格式样》(见附件2)收集有效数码照片。省局将于6月份组织税务检查证办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培训,同时进行清册信息录入以及证件的打印制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JPG照片文档规格式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