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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人事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

【时 效 性】 京人工[1992]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事局、计委、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现将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机关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的奖励工资标准,根据机关工作特点,建立职务(岗位)奖金。各类人员现任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月奖金标准分别见下表:

    市、区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奖金标准表(表一)

                                      单位:元/人月

 

连续工龄

职    务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以上

满40年

以上

市长

-      60
副市长5560
正局40455055
副局35404550
正处30354045
副处25303540
正科2025303540
副科1720253035

科办员及未

明确职务者

151720253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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