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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月快、旬报内容和实行税收日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2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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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列为中央级收入,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项税收的完成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统计在税收月快报第56项“个人所得税”中,为中央级收入。税收月快报审核公式第4条 相应改为:

    L3=L6十L23十L29十L33十L41十L54十L56十L66十L69.

    二、税收旬报“税收收入合计”中包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并增加“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项目。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1月份各类会统报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在12月份(代年报)会统报表中如何反映省局另行布置。

    四、1999年11月、12月的月快报上报时间改为月后2日内上报。

    五、从11月22日开始实行税收收入日报制度,上报内容同税收旬报。每日上午上报截止前一天的累计完成数据,11月30日上报截止当天的累计完成的数据。同时旬报终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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