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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颁产假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文[1990]1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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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新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女职工产假由五十六天增至九十天的规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做如下改变: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女职工在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十五天另加)期间工资照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称“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三年,为十一年;凡只休产假九十天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发十四年。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京政发(1982)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延长产假期间“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四年”的规定同时作废。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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