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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新规定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2005〕5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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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2005122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2005582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补充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营〔2005582号文件的规定

“(一)该《通知》第五条所称“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以及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确认的涉税事项,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间,同时将已受理违规原始付款单据资料转交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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