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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12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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