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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5]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20057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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