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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7]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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