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办[200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税户档案资料内容,确保税户档案的使用价值,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户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年度内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户资料,应按其所属期的纳税人类型分别予以收集。
二、表中“√”表示税户档案必须具备该种资料:“×”表示不需具备该种资料:“⊙”表示发生该种税务管理行为则需具备,否则不需具备(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