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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6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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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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