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法[2005]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