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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赣地税发[2006]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与工商、办证登记中心的工作配合与衔接,认真做好对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划分认定工作,切实防止因疏于管理而造成地税税源的减少,确保应纳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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