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8]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征收机关在实行二级稽核时,既可案头稽核,也可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核对资料、查明原因。
二、对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立即作出处理决定,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三、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相互传递资料所涉及的文书式样和内容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