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8]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在1999年1月10日之前,将各地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纳入1998年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