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