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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政明电[200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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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淮河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淮河河势稳定,保障淮河防洪和交通航运安全,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在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在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共设立禁止采砂区26个(略),总长159.5公里。沿淮有关河道管理单位要在禁采区上下游设立明显标志。

    二、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禁止采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及沿淮各市、县水利、公安、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淮有关河道管理部门要严格可采区采砂的审批,加强河道巡查,打击和处罚偷采活动;海事部门要加强航道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确保通航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四、沿淮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及时公布《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采砂禁采区划定表》,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切实做好禁采区内采砂船只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好采砂群众的生产、生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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