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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退[200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全市各有关出口企业下发了《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国税进[2003]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为办理年检手续的尽快办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通(免)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17日    津国税进[2003]19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但由于今年春季受“非典”侵袭,对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困难,现就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3年6月30日延长至2003年8月31日。

    二、出口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具体办理方法依《关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津国税进[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凡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鉴手续影响新电子户管库的建立,进而影响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等一系列工作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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