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3]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四川、江苏、浙江、陕西、山东、广东、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诚集团《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华投发[2002]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诚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