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2]1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省各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名地要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0号)要求,认真调查、摸清外国公司在当地的船舶运输情况以及经营外轮代理业务公司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此次印发的表样自行印制相关表格,省局不再统一印发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