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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9]第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 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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