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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2003]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应按照国税发[2003]80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经核定后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方法暂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定期定额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甘地税征[2001]19号)规定,实行统一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的办法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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