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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计字[2002]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计字[2000]61号)规定,认真做好“死欠”税金的认定核销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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