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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合并盈亏后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石油分公司缴纳,分季度预缴。

    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河北石油分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的企业名单

    1. 河北石油分公司          7. 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

    2. 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    8. 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

    3. 河北张家口石油分公司    9. 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

    4. 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      10. 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

    5. 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    11. 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

    6. 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      12. 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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