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5]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电信互联网广告收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5]48号)收悉。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取得互联网广告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电信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的制作、发布,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其性质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相同。因此,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