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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发[1992]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巴陵公司税收征管处:

    1987年,我局下发的湘税二字714号文件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性用房,从1988年起暂缓征收房产税。这一文件执行以来,对于解决房管部门经营资金困难,支持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鉴于当时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收取的租金标准偏低,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房管部门对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平衡税负、统一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从1992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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