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1]2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征增值税的出口供货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销售时,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又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的规定计征。即:供货企业的向出口企业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