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2000]4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区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地市级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凡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成员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报批,分别按规定标准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和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及审批权限,仍分别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有关规定办理。